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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垃圾分类丨船舶污水、垃圾分不好,处罚更严厉!
作者:mutaoinc
发布日期:2020-01-22 09:56
浏览量:0

最近这段时间

#被垃圾分类逼疯了的上海人# 

成为了最热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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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垃圾分类“动真格”!昨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也表态将推动垃圾分类立法,2020年底,将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全国46所重点城市,这次垃圾分类真的要席卷全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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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垃圾分类从现在做起,那么水上呢?当然,同步进行,刻不容缓!




近来,长江船舶污染治理效果初步显现,长江400总吨以上船舶基本加装了生活污水接收处置设施,船舶违法排污行为也显著减少。目前,长江干线重点水域已建成多个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点),配置了三峡库区1000吨级应急打捞船和溢油回收船等专业装备,实现了规模以上港口船舶垃圾、油污水接收基本覆盖,长江海事船港危管防污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但是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各方案、举措、执法工作还在不断落实中:


1、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研究制定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并实施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全面推进内河载运危化品船舶离港前强制洗舱。


2、6月25日,《南方港口大气环境倡导与调查报告》在京发布。《报告》建议在当前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策背景下,修改相关法规,加大对使用不合规燃油的处罚力度;建立水上蓝天保卫战移动端公众参与渠道;将“黑尾”行为纳为监管对象,助力打赢水上蓝天保卫战。


3、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法》落实,全力推进船舶防污染工作,蚌埠市直属海事处多措并举,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力度。 截止目前已经开具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15起,合计金额30000元。


处执法人员于5月15日在力源码头水域进行登船检查时发现“滩东9988船”存在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作业及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对其处罚4000元。这是今年以来该处对船舶未落实防污染措施开具的最大一笔罚单。


害怕接受来自海事的灵魂拷问:你是什么垃圾?害怕又双叒叕被罚款?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要求你一定要弄清!


1、船舶油污水的处理

含油污水的定义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在航行中进行,含石油类不超过15mg/L(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不超过15ppm)或者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含油污水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 航行于三峡库区(重庆马桑溪大桥至葛洲坝之间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舱的容积应满足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

生活污水的定义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1)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2)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但不应倾刻排放干净。


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3. 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4.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餐饮污水中的固体物可按有关规定收集和贮存。

3、船舶垃圾的处理

船舶垃圾的定义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排放控制要求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适用对象

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控制范围

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控制要求

1.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9 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5、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


技术规则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实施)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修改通报

3.《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